为确保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巡查工作顺利开展,进一步提高安全生产工作实效,按照水利部《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巡查工作制度》(水安监〔2016〕221 号)规定和“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要求,严格落实安全生产责任。按照2017年水利厅安全生产领导小组第一次会议部署要求,厅安全生产领导小组办公室研究制定了《内蒙古自治区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巡查工作制度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内蒙古自治区重大水利工程建设
安全生产巡查工作制度实施细则
为加强我区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管理,确保工程建设生产安全,根据水利部《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巡查工作制度》(水安监〔2016〕221 号)规定和2017年水利厅安全生产领导小组第一次会议部署,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目标任务
认真贯彻落实水利部、自治区安委会会关于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策部署,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方针,按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要求,督促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工程参建单位严格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切实加强安全防范措施,不断提高安全生产管理水平,全面防范生产安全事故发生,确保重大水利工程建设顺利实施。
二、巡查对象和巡查组织
(一)巡查对象:列入国家重大项目规划的由自治区批复初步设计的水利工程项目。
(二)巡查组织:按照综合监管、专业监管分工,水政与安全监督处负责进行重点抽查,农牧处、建管处等业务处室制定巡查计划,分头组织各自业务范围内的巡查工作,年内完成全覆盖巡查任务。具体分工如下:
水政与安全监督处:负责组成有关人员和专家,从综合监管角度开展抽查工作。
农牧处:组织有关人员和专家从专业监管角度负责对灌区等工程开展巡查。
建管处:组织有关人员和专家从专业监管角度负责对河道治理等工程开展巡查。
三、巡查内容
(一)对水行政主管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巡查内容
1、贯彻落实水利部关于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决策部署情况;
2、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监督责任体系建立情况;
3、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监督工作机制建立情况,监管机构、人员落实情况;
4、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工作巡查落实情况;
5、重大水利工程建设生产安全事故重大隐患治理督办制度建立及落实情况,监督检查中发现隐患及问题的整改落实情况;
6、重大水利工程建设“打非治违”、专项整治、安全风险辨识、重大危险源管控等情况;
7、推动水利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情况;
8、其他需要巡查的内容。
(二)对项目法人安全生产工作巡查内容
1、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建立情况;
2、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立及人员配置情况;
3、安全生产责任制建立及落实情况;
4、安全生产例会制度、安全生产检查制度、教育培训制度、职业卫生制度、事故报告制度等执行情况;
5、安全生产措施方案的制定、备案与执行情况;
6、危险性较大单项工程、拆除爆破工程施工方案的审核及备案情况;
7、工程度汛方案和超标准洪水应急预案的制定、批准或备案、落实情况;
8、施工单位安全生产许可证、安全生产“三类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等核查情况;
9、安全生产措施费用落实及管理情况;
10、安全生产应急处置能力建设情况;
11、事故隐患排查治理、重大危险源辨识管控等情况;
12、开展水利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情况;
13、其他需要巡查的内容。
(三)对勘察(测)设计单位安全生产工作巡查内容
1、安全生产措施费用计列情况;
2、设计交底涉及安全生产的情况;
3、对工程重点部位和关键环节防范生产安全事故的指导意见或建议;
4、新结构、新材料、新工艺及特殊结构防范生产安全事故措施建议;
5、其他需要巡查的内容。
(四)对建设监理单位安全生产工作巡查内容
1、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建立情况;
2、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情况;
3、监理例会制度、教育培训制度、事故报告制度等执行情况;
4、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及专项施工方案审查和监督落实情况;
5、监理大纲、监理规划、监理细则中有关安全生产措施执行情况;
6、监理巡视检查记录和对历次检查发现隐患整改落实的督促情况;
7、其他需要巡查的内容。
(五)对施工单位安全生产工作巡查内容
1、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建立情况;
2、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有效性;
3、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立及人员配置情况;
4、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情况;
5、安全生产例会制度、安全生产检查制度、教育培训制度、职业卫生制度、事故报告制度等执行情况;
6、安全生产有关操作规程制定及执行情况;
7、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及专项施工方案制定和审查情况;
8、安全施工交底情况;
9、安全生产“三类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情况;
10、安全生产措施费用提取及使用情况;
11、安全生产应急处置能力建设情况;
12、隐患排查治理、重大危险源辨识管控等情况;
13、其他需要巡查的内容。
(六)对施工现场安全生产工作巡查内容
1、安全技术措施及专项施工方案落实情况;
2、施工支护、脚手架、爆破、吊装、临时用电、安全防护设施和文明施工等情况;
3、安全生产操作规程执行情况;
4、安全生产“三类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情况;
5、个体防护与劳动防护用品使用情况;
6、应急预案中有关救援设备、物资落实情况;
7、特种设备检验与维护状况;
8、消防、防汛设施等落实及完好情况;
9、其他需要巡查的内容。
四、巡查程序
(一)巡查组召开座谈会,听取被巡查单位安全生产工作汇报,对有关情况进行问询;
(二)巡查组查阅有关文件、档案、会议记录等资料;
(三)巡查组现场检查工程建设安全生产情况;
(四)巡查组及时向被巡查单位(工程)反馈相关巡查情况,指出问题和隐患,有针对性地提出整改意见;
(五)巡查工作结束后15日内,各业务处向水利厅安全生产领导小组书面汇报巡查工作;
(六)根据巡查工作报告,各业务处下达巡查整改工作通知,提出整改意见,督促整改落实。
五、工作要求
(一)巡查工作要坚持原则、深入细致、严谨求实、客观公正。巡查人员应严格执行工作纪律,不得擅自泄露巡查检查掌握的内部资料和情况,并严守廉洁自律各项规定。
(二)有关业务处应认真组织做好巡查发现的重大事故隐患挂牌督办工作。对于隐患排除前或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责令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暂时停工或停止使用相关设施设备等。
(三)有关业务处对巡查发现的问题和隐患要督促整改落实,问题严重、整改不力的要依法依规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四)被巡查单位及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自觉接受巡查,积极配合,如实反映工程建设管理实际情况,认真提供工作资料,对巡查发现的问题和隐患,立即组织整改,并按要求将整改情况及时报送水利厅安全生产领导小组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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