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局受理你公司荣恒煤矿产能核增(2.40Mt/a露天)项目取水许可申请,经审查,该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水行政许可实施办法》《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内蒙古自治区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实施办法》《鄂尔多斯市水资源管理条例》及《内蒙古自治区水利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水资源管理强化水资源刚性约束工作的指导意见》(内水办〔2024〕1号)等有关规定,决定准予你公司荣恒煤矿产能核增(2.40Mt/a露天)项目取水许可申请。
同意你公司荣恒煤矿产能核增(2.40Mt/a露天)项目以自身矿坑疏干水、内蒙古科源水务有限公司西部水源连通及管网提升改造工程地表水作为运行期生产取水水源,以自备水源井地下水作为运行期综合生活取水水源。生产取水考虑5%、综合生活取水考虑3%的输水损失,核定该项目达产期年取水总量44.95立方米,其中生产取水量42.3万立方米(含复垦绿化用水21.05万立方米;自身矿坑疏干水24.3万立方米、内蒙古科源水务有限公司西部水源连通及管网提升改造工程地表水18万立方米),综合生活取水量2.65万立方米。本项目单位产品用水量0.09m3/t、复垦绿化用水指标3300m3/hm2,综合生活用水指标232L/(cap·d),各项用水定额符合《内蒙古自治区地方标准行业用水定额》(DB15/T385-2020)。项目取用水符合区域水资源配置及“三条红线”指标要求。
基本同意项目节水指标、节水管理、现状节水潜力等方面分析。该项目的节水水平基本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和标准规范,满足用水总量和用水效率管控要求,节水措施符合当地实际情况,合理可行。你公司要落实相关节水措施,节水设施应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基本同意项目运行过程中产生的综合生活污废水经厂区污废水处理站处理后全部回用于本项目生产用水。项目对外不设排污口。
你公司应按照取水许可管理有关规定和《用水单位水计量器具配备和管理通则》(GB24789-2022)、《取水计量技术导则》(GB/T-28714-2023)等技术标准,安装取(退)水计量设施和在线计量传输设备,并保证其正常运行。鉴于该项目已建成并投入运行,你公司应按照《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和《取水许可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向我局报送有关材料并申请核验,我局将依据现场核验情况最终核定项目取用水量并核发取水许可证。
你公司应服从鄂尔多斯市水资源保护利用中心、准格尔旗水利局、伊金霍洛旗农牧和水利局、伊金霍洛旗农牧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的日常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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