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局受理你公司国道109线大饭铺至东胜段改建公路(敖包梁收费站生活用水)项目取水许可申请,经审查,该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水行政许可实施办法》《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内蒙古自治区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实施办法》及《内蒙古自治区水利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水资源管理强化水资源刚性约束工作的指导意见》(内水办〔2024〕1号)等有关规定,决定准予你公司国道109线大饭铺至东胜段改建公路(敖包梁收费站生活用水)项目取水许可申请。
同意你公司国道109线大饭铺至东胜段改建公路(敖包梁收费站生活用水)项目以准格尔旗境内沙圪堵收费站生活区内自备水源井浅层地下水作为达拉特旗境内敖包梁收费站运营期综合生活用水取水水源,考虑5.0%的损失、核定该项目运营期年取水总量1467.7立方米,全部为综合生活用水。本项目综合生活用水指标95.5L/(cap·d),用水定额符合《内蒙古自治区地方标准行业用水定额标准》(DB15/T385-2020)。项目取用水符合区域水资源配置及“三条红线”指标要求。
基本同意项目节水指标、节水管理、现状节水潜力等方面分析。该项目的节水水平基本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和标准规范,满足用水总量和用水效率管控要求,节水措施符合当地实际情况,合理可行。你公司要按照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进一步完善和落实相关节水措施。
基本同意项目运营过程中产生的综合生活污水经管道收集后,通过吸污车运送到准格尔旗沙圪堵镇生活垃圾无害化综合处理厂,进行集中处理后综合利用。敖包梁收费站运营期对外不设排污口。
你公司应按照取水许可管理有关规定和《用水单位水计量器具配备和管理通则》(GB24789-2022)、《取水计量技术导则》(GB/T28714-2023)等技术标准,安装取(退)水计量设施和在线计量传输设备,并保证其正常运行。鉴于该项目已建成并投入运行,你公司应按照《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和《取水许可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向我局报送有关材料并申请核验,我局将依据现场核验情况最终核定项目取用水量并核发取水许可证。
你公司应服从鄂尔多斯市水利事业发展中心、准格尔旗水利局、达拉特旗水利局、达拉特旗农牧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的日常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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