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局受理你公司煤矿产能核增(8.00Mt/a露天)项目取水许可申请,经审查,该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水行政许可实施办法》《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内蒙古自治区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决定准予你公司煤矿产能核增(8.00Mt/a露天)项目取水许可申请。
同意你公司煤矿产能核增(8.00Mt/a露天)项目以鄂尔多斯市东胜区洁通排水产业有限责任公司南郊水质净化厂及罕台水质净化厂再生水作为生产取水水源,以自备水源井地下水作为综合生活取水水源。生产及综合生活取水均考虑5%的输水及净化损失,核定该项目达产期年取水总量63.08万立方米,其中生产年取水量57.21万立方米(南郊水质净化厂再生水41.84万立方米、罕台水质净化厂再生水15.37万立方米),综合生活年取水量5.87万立方米。本项目采煤单位产品用水量0.075m3/t,综合生活用水指标195.2L/(cap·d),各项用水定额符合《内蒙古自治区地方标准行业用水定额》(DB15/T385-2020)。项目取用水符合区域水资源配置及“三条红线”指标要求。
基本同意项目节水指标、节水管理、现状节水潜力等方面分析。该项目的节水水平基本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和标准规范,满足用水总量和用水效率管控要求,节水措施符合当地实际情况,合理可行。你公司要落实相关节水措施,节水设施应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基本同意项目运行过程中产生的综合生活污水经工业场地综合污废水处理站处理后全部回用于本项目生产用水。项目对外不设排污口。
你公司应按照取水许可管理有关规定和《用水单位水计量器具配备和管理通则》(GB24789-2009)、《取水计量技术导则》(GB/T-28714-2012)的相关要求,安装取水计量设施和在线计量传输设备,并保证其正常运行。鉴于该项目已建成并投入运行,你公司应按照《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和《取水许可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向我局报送有关材料并申请核验,我局将依据现场核验情况最终核定项目取用水量并核发取水许可证。
你公司应服从鄂尔多斯市水利事业发展中心、鄂尔多斯市水利综合行政执法支队、东胜区水利局的日常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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