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局受理你公司海勒斯壕站项目取水许可申请,经审查,该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水行政许可实施办法》《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内蒙古自治区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实施办法》及《内蒙古自治区水利厅关于区域评估范围内项目涉水许可实施承诺制管理的指导意见》(内水保〔2022〕17号)等有关规定,该项目取水许可符合实施承诺管理条件,决定准予你公司海勒斯壕站取水许可申请。
同意你公司海勒斯壕站项目以伊金霍洛旗疏干水及中水综合利用工程疏干水作为生产取水水源,以自备水源井浅层地下水作为生活取水水源,取水水源符合内蒙古鄂尔多斯蒙苏经济开发区伊金霍洛物流园水资源论证区域评估报告。生产考虑5%、综合生活考虑2%的输水及净化损失,核定该项目达产期年取水总量11.92万立方米,其中生产年取水量11.64万立方米,综合生活年取水量0.28万立方米。本项目综合生活用水指标110L/(cap·d),用水定额符合《内蒙古自治区地方标准行业用水定额》(DB15/T385-2020)。项目取用水符合区域水资源配置及“三条红线”指标要求。
你公司要落实相关节水措施,节水设施应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基本同意项目运行过程中生产工人产生的综合生活污废水经工业场地化粪池收集后,经污水车拉运至内蒙古蓝天碧水环境科技工程有限公司运营的污水处理厂处理后集中利用。项目对外不设排污口。
你公司应按照取水许可管理有关规定和《用水单位水计量器具配备和管理通则》(GB24789-2022)、《取水计量技术导则》(GB/T-28714-2012)的相关要求,安装取水计量设施和在线计量传输设备,并保证其正常运行。鉴于该项目已建成并投入运行,你公司应按照《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和《取水许可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向我局报送有关材料并申请自核验,我局将依据自核验报告情况最终核定项目取用水量并核发取水许可证。
你公司应服从鄂尔多斯市水利事业发展中心、鄂尔多斯市水利综合行政执法支队、伊金霍洛旗水利局、伊金霍洛旗农牧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的日常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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