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局于2023年8月4日受理你单位提出的内蒙古纳岭沟铀矿床原地浸出采铀35千伏输变电工程洪水影响评价类审批申请,该项目涉及洪水影响评价类审批中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工程建设方案审批1项。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黄河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有关规定,我局于2023年8月12日组织有关单位和专家对内蒙古纳岭沟铀矿床原地浸出采铀35千伏输变电工程防洪评价报告进行了审查。经审查,该申请符合法定条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三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二十七条、《水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等有关规定,决定出具内蒙古纳岭沟铀矿床原地浸出采铀35千伏输变电工程洪水影响评价类审批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具体要求如下:
一、建设项目开工前,你单位应通知市旗两级水利部门。在工程建设过程中应接受各级相关水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
二、建设单位在工程施工过程中要严格遵照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的有关要求以及《洪评报告》、专家审查意见中提出的防洪综合评价结论、消除和减轻影响的补救措施。项目在建设过程中及建成后均需做好河道管护工作,确保行洪畅通和防汛度汛安全。施工期应加强施工现场管理,设置安全警示标识等消除安全隐患的相关措施,不得在行洪区内堆放阻碍行洪的物资和施工弃渣,确保河道行洪安全。严禁施工过程中的生产、生活废水向河道内排放。
三、河道管理范围内的工程竣工验收时,建设单位应通知市、旗两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参加,并于竣工验收完成后6个月内将工程竣工验收鉴定书报我局备案。
四、建设项目应在本决定书印发之日起三年内开工建设,如该项目在有效期内未开工建设或跨河位置、建设规模、施工方案等发生变更的,本许可随即失效,项目建设单位应按照有关规定重新办理行政审批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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