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鄂尔多斯市水利局关于伊金霍洛旗兰家塔富源煤炭有限责任公司煤矿(整合)项目水土保持方案修改报告书审批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发布日期:2023-02-28 15:11 来源: 作者: 【字体: 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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伊金霍洛旗兰家塔富源煤炭有限责任公司:

你单位《关于申请审查伊金霍洛旗兰家塔富源煤炭有限责任公司煤矿(整合)项目水土保持方案修改报告书的函》(伊兰矿发﹝20232号)收悉。经审查,该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水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决定准予行政许可。

伊金霍洛旗兰家塔富源煤炭有限责任公司煤矿(整合)项目位于鄂尔多斯市伊金霍洛旗和准格尔旗境内。201023日,鄂尔多斯市水土保持局以鄂水保发〔201015号批复了内蒙古鄂尔多斯市乌兰煤炭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兰家塔露天煤矿改扩建工程(0.60Mt/a)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水保方案批复后,建设单位进行了矿区面积整合,整合后项目由露天采场、外排土场、运输道路区和工业场地组成,总占地面积320.94公顷(其中准旗境内占地112.58公顷,伊旗境内占地208.36公顷),其中永久占地320.27公顷,临时占地0.67公顷。项目建设共动用土石方总量17.84万方,其中挖方量8.92万方,填方量8.92万方。主体工程总投资 6870.62 万元,其中土建工程投资4943.87万元。主体工程计划于20237月开工,202312月完工。

一、水土保持方案总体意见

(一)同意水土流失防治责任范围面积为320.942公顷。

(二)同意水土流失防治执行西北黄土高原区一级标准。

(三)同意水土流失防治分区及分区防治措施安排。

(四)同意水土保持补偿费为485.214万元。

二、建设单位在项目建设中应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应按照批复的水土保持方案要求,依法履行水土保持义务。

(二)严格按方案要求落实各项水土保持措施;合理安排水土保持措施实施进度。

(三)建设单位作为安全运行责任主体,对主体工程和水土保持方案设计的各项水土保持措施的安全运行全权负责,在建设、运行及后期管理期间要适时巡查监测,及时消除隐患,确保各项工程及防护措施安全运行,发挥正常效益。

(四)按相关要求及时开展水土保持监测工作,并向市、旗(区)水行政主管部门提交监测季度报告及总结报告。

(五)落实并做好水土保持监理工作,确保水土保持工程建设质量。

(六)开工前一次性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

(七)定期向旗(区)水行政主管部门通报水土保持方案的实施情况,并接受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八)本项目的地点、规模发生重大变化的,应当补充或者修改水土保持方案并报我局批准。水土保持方案实施过程中,水土保持措施需要做出重大变更的,报我局批准。

(九)生产建设单位要按照《水利部关于加强事中事后监管规范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的通知》(水保〔2017365号)文件要求,严格执行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标准和条件,在水土保持设施验收合格后,向社会公开并向我局报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 内蒙古自治区水利厅 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