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电力(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鄂尔多斯供电分公司:
你单位关于报送审查《隆基绿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鄂尔多斯年产46GW单晶硅棒切片和年产30GW单晶电池项目配套220千伏供电工程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的函(鄂电函﹝2022﹞729)号收悉。经审查,该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水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决定准予行政许可。
隆基绿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鄂尔多斯年产46GW单晶硅棒切片和年产30GW单晶电池项目配套220千伏供电工程位于鄂尔多斯市伊金霍洛旗境内。2022年9月2日,鄂尔多斯市能源局以鄂能局审批发﹝2022﹞36号文对本项目予以核准。项目由甘迪尔500kV变电站扩建区和新建甘迪尔-隆基220kV输电线路两部分组成,其中线路工程由塔基及施工区、牵张场地、跨越设施、施工道路组成,总占地面积12.22公顷,其中永久占地0.41公顷,临时占地11.81 公顷,项目建设共动用土石方总量3.46万立方米,其中挖方1.73万立方米,填方1.73万立方米,无余方。主体工程总投资13405万元,其中土建投资2681万元。主体工程于2022年11月开工,计划2023年4月完工。
一、水土保持方案总体意见
(一)同意水土流失防治责任范围面积为12.22公顷。
(二)同意水土流失防治执行西北黄土高原区一级标准。
(三)同意水土流失防治分区及分区防治措施安排。
(四)同意水土保持补偿费为20.774万元。
二、建设单位在项目建设中应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应按照批复的水土保持方案要求,依法履行水土保持义务。
(二)严格按方案要求落实各项水土保持措施;合理安排水土保持措施实施进度。
(三)建设单位作为安全运行责任主体,对主体工程和水土保持方案设计的各项水土保持措施的安全运行全权负责,在建设、运行及后期管理期间要适时巡查监测,及时消除隐患,确保各项工程及防护措施安全运行,发挥正常效益。
(四)按相关要求及时开展水土保持监测工作,并向市、旗(区)水行政主管部门提交监测季度报告及总结报告。
(五)落实并做好水土保持监理工作,确保水土保持工程建设质量。
(六)开工前一次性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
(七)定期向旗(区)水行政主管部门通报水土保持方案的实施情况,并接受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八)本项目的地点、规模发生重大变化的,应当补充或者修改水土保持方案并报我局批准。水土保持方案实施过程中,水土保持措施需要做出重大变更的,报我局批准。
(九)生产建设单位要按照《水利部关于加强事中事后监管规范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的通知》(水保〔2017〕365号)文件要求,严格执行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标准和条件,在水土保持设施验收合格后,向社会公开并向我局报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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