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尔多斯市京能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你单位《关于审批鄂尔多斯市鄂托克前旗250兆瓦光伏电站及氢能综合利用示范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的请示》(京鄂新字﹝2022﹞4号)收悉。经审查,该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水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决定准予行政许可。
鄂尔多斯市鄂托克前旗250兆瓦光伏电站及氢能综合利用示范项目位于鄂尔多斯市鄂托克前旗境内。2021年9月24日,鄂尔多斯市能源局对该项目予以备案(项目代码:2019-150623-60-01-649326)。项目由光伏场、升压站、氢能综合供应站及施工生产生活区组成,总占地面积408.93公顷,其中永久占地403.03公顷,临时占地5.90公顷。项目建设共动用土石方总量47.84万方,其中挖方量23.92万方,填方量23.92万方。主体工程总投资139959.53万元,其中土建投资55983.81万元。主体工程计划于2022年7月开工,2023年7月完工。
一、水土保持方案总体意见
(一)同意水土流失防治责任范围面积为408.93公顷。
(二)同意水土流失防治执行西北黄土高原区一级标准。
(三)同意水土流失防治分区及分区防治措施安排。
(四)同意水土保持补偿费为659.181万元。
二、建设单位在项目建设中应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应按照批复的水土保持方案要求,依法履行水土保持义务。
(二)严格按方案要求落实各项水土保持措施;合理安排水土保持措施实施进度。
(三)建设单位作为安全运行责任主体,对主体工程和水土保持方案设计的各项水土保持措施的安全运行全权负责,在建设、运行及后期管理期间要适时巡查监测,及时消除隐患,确保各项工程及防护措施安全运行,发挥正常效益。
(四)按相关要求及时开展水土保持监测工作,并向市、旗(区)水行政主管部门提交监测季度报告及总结报告。
(五)落实并做好水土保持监理工作,确保水土保持工程建设质量。
(六)开工前一次性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
(七)定期向旗(区)水行政主管部门通报水土保持方案的实施情况,并接受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八)本项目的地点、规模发生重大变化的,应当补充或者修改水土保持方案并报我局批准。水土保持方案实施过程中,水土保持措施需要做出重大变更的,报我局批准。
(九)生产建设单位要按照《水利部关于加强事中事后监管规范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的通知》(水保〔2017〕365号)文件要求,严格执行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标准和条件,在水土保持设施验收合格后,向社会公开并向我局报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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