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伊泰煤炭股份有限公司凯达煤矿:
我局受理你公司产能核增(2.80Mt/a 矿井)项目的取水许可申请,经审查,该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水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及《内蒙古自治区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实施办法》有关规定,决定准予你公司产能核增(2.80Mt/a 矿井)项目取水许可的申请。
同意你公司产能核增(2.80Mt/a 矿井)项目以自身矿井疏干水作为生产取水水源,以科源水务西部水源连通及管网提升改造工程地表水作为综合生活取水水源。生产及生活用水考虑5.0%的损失率,核定该项目达产期年取水总量40.05万立方米,其中生产年取水29.18万立方米(疏干水),综合生活年取水量10.87万立方米(地表水)。本项目单位产品新水量0.136m3/t、综合生活用水指标268.5L/(cap·d),各项用水定额符合《内蒙古自治区地方标准行业用水定额》(DB15/T385-2020)和地区实际用水情况。项目取用水符合区域水资源配置及“三条红线”指标要求。
基本同意项目节水指标、节水管理、现状节水潜力等方面分析。该项目的节水水平基本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和标准规范,满足用水总量和用水效率管控要求,节水措施方案符合当地实际情况、合理可行。你公司要落实相关节水措施,节水设施应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基本同意项目运行过程中产生的综合生活污水经工业场地综合污水处理站处理后其水质达到《城市污水再生利用城市杂用水水质标准》(GB/T18920-2020)后回用于本项目生产用水,项目对外不设排污口。
你公司应按照取水许可管理有关规定和《取水计量技术导则》(GB/T-28714-2012)的相关要求,安装取水计量设施和在线计量传输设备,并保证其正常运行,确保水量监测数据稳定传输至鄂尔多斯市水资源管理信息平台。取水工程或者设施建成并试运行满30日后,按照《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和《取水许可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向我局报送有关材料并申请核验,我局将依据现场核验情况最终核定项目取用水量并核发取水许可证。
你公司应服从鄂尔多斯市水利事业发展中心、鄂尔多斯市水利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准格尔旗水利局、准格尔旗农牧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的日常监督管理。特殊情况下,应服从当地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法作出的取水限制决定,如黄河水调等调水方案和计划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