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政务>>行政许可

鄂尔多斯市水利局关于内蒙古上海庙矿业有限责任公司榆树井煤矿产能核增(3.80Mt/a)及选煤厂(3.80Mt/a)项目取水许可审批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发布日期:2022-07-15 10:06 来源: 作者: 【字体: 分享:
打印页面

内蒙古上海庙矿业有限责任公司:

我局受理你公司榆树井煤矿产能核增(3.80Mt/a)及选煤厂(3.80Mt/a)项目的取水许可申请,经审查,该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水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及《内蒙古自治区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实施办法》有关规定,决定准予你公司榆树井煤矿产能核增(3.80Mt/a)及选煤厂(3.80Mt/a)项目取水许可的申请。

同意你公司榆树井煤矿产能核增(3.80Mt/a)及选煤厂(3.80Mt/a)项目以自身矿井疏干水作为生产用水取水水源及综合生活用水取水水源。项目生产和综合生活取水考虑5.0%的损失率,核定该项目达产期年取水总量为59.93万立方米,其中生产取水量51.33万立方米(疏干水),综合生活取水量8.6万立方米(疏干水)。本项目煤矿单位产品用水量0.15m3/t、综合生活用水指标153.8L/cap·d),各项用水定额符合《内蒙古自治区地方标准行业用水定额》(DB15/T385-2020)和地区实际用水情况。项目取用水符合区域水资源配置及三条红线指标要求。

基本同意项目节水指标、节水管理、现状节水潜力等方面分析。该项目的节水水平基本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和标准规范,满足用水总量和用水效率管控要求,节水措施方案符合当地实际情况、合理可行。你公司要落实相关节水措施,节水设施应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基本同意项目运行过程中产生的综合生活污废水由综合污废水处理站处理后回用于生产用水;矿井疏干水经处理后用于生产及综合生活用水,剩余部分暂存于调蓄水池,采用“以丰补枯”的运行方式全部回用。项目对外不设排污口。

你公司应按照取水许可管理有关规定和《取水计量技术导则》(GB/T-28714-2012)的相关要求,安装取水计量设施和在线计量传输设备,并保证其正常运行,确保水量监测数据稳定传输至鄂尔多斯市水资源管理信息平台。取水工程或者设施建成并试运行满30日后,按照《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和《取水许可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向我局报送有关材料并申请核验,我局将依据现场核验情况最终核定项目取用水量并核发取水许可证。

你公司应服从鄂尔多斯市水利事业发展中心、鄂尔多斯市水利综合行政执法支队、鄂托克前旗水利局、鄂托克前旗农牧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的日常监督管理,并在收到本决定书后,及时将批复文件附水资源论证报告报送上述部门备案。特殊情况下,应服从当地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法作出的取水限制决定,如黄河水调等调水方案和计划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 内蒙古自治区水利厅 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