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能神东煤炭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我局受理你公司海勒斯壕储备煤建设项目的取水许可申请,经审查,该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水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及《内蒙古自治区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实施办法》有关规定,决定准予你公司海勒斯壕储备煤建设项目取水许可的申请。
同意你公司海勒斯壕储备煤建设项目以伊金霍洛旗疏干水及中水综合利用工程东线工程疏干水作为生产用水取水水源,以内蒙古科源水务有限公司准格尔旗西部供水工程地下水作为综合生活用水取水水源。项目生产取水考虑10.0%的损失率,综合生活取水考虑5.0%的损失率,核定该项目达产期年取水总量为15.42万立方米,其中生产取水量13.10万立方米,综合生活取水量2.32万立方米。项目施工期取水总量36.48万m3,其中生产取水量33.19万m3,综合生活取水量3.29万m3。施工期生产及生活取水水源与运行期水源一致。本项目除尘用水指标0.045L/m2·d,综合生活用水定额241.28L/(cap·d),各项用水定额符合《内蒙古自治区地方标准行业用水定额》(DB15/T385-2020),达到本地区同行业用水先进水平。项目取用水符合区域水资源配置及“三条红线”指标要求。
基本同意项目节水指标、节水管理、现状节水潜力等方面分析。该项目的节水水平基本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和标准规范,满足用水总量和用水效率管控要求,节水措施方案符合当地实际情况、合理可行。你公司要落实相关节水措施,节水设施应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基本同意项目运行过程中产生的生产和生活污废水经海勒斯壕集运站综合污废水处理站处理后全部回用于项目生产用水。项目对外不设排污口。
你公司应按照取水许可管理有关规定和《取水计量技术导则》(GB/T-28714-2012)的相关要求,安装取水计量设施和在线计量传输设备,并保证其正常运行,确保水量监测数据稳定传输至鄂尔多斯市水资源管理信息平台。取水工程或者设施建成并试运行满30日后,按照《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和《取水许可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向我局报送有关材料并申请核验,我局将依据现场核验情况最终核定项目取用水量并核发取水许可证。
你公司应服从鄂尔多斯市水利事业发展中心、鄂尔多斯市水利综合行政执法支队、伊金霍洛旗水利局、伊金霍洛旗农牧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准格尔旗水利局、准格尔旗农牧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的日常监督管理,并在收到本决定书后,及时将批复文件附水资源论证报告报送上述部门备案。特殊情况下,应服从当地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法作出的取水限制决定,如黄河水调等调水方案和计划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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