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局受理你公司孙家壕煤矿整合改造(3.00Mt/a矿井及选煤厂)项目的取水许可申请,经审查,该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水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及《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有关规定,决定准予取水许可申请,现批复如下:
一、内蒙古伊东集团孙家壕煤炭有限责任公司孙家壕煤矿整合改造(3.00Mt/a矿井及选煤厂)项目位于准格尔旗薛家湾镇境内。2006年12月29日,内蒙古自治区煤炭工业局出具《关于孙家壕煤矿整合改造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批复》(内煤局字〔2006〕317号),批复矿井生产能力3.00Mt/a;2009年11月5日,内蒙古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出具《关于孙家壕煤矿年处理500万吨重介选煤厂备案的通知》(内发改能源字〔2009〕2426号),批复选煤厂生产能力5.00Mt/a;2011年1月30日,内蒙古自治区煤炭工业局出具《关于孙家壕煤矿整合改造修改初步设计及选煤厂初步设计的批复》(内煤局字〔2011〕43号),批复矿井生产能力3.00Mt/a、选煤厂生产能力5.00Mt/a。孙家壕煤矿整合改造项目于2011年投产,2014年达到设计产能。2018年2月停产,于2020年10月恢复生产。
二、同意你公司以矿井自身疏干水作为生产取水水源,以内蒙古科源水务有限公司所属窑沟供水工程地下水作为综合生活取水水源。
考虑输水管网损失和蒸发渗漏损失后,本项目年取水量32.41万立方米,其中:生产用水年取水量26.94万立方米,综合生活用水年取水量5.47万立方米,取水符合区域水资源配置及“三条红线”指标要求。项目单位产品新水量0.098m3/t,综合生活用水指标263L/(cap·d),符合《内蒙古自治区地方标准行业用水定额》(DB15/T385-2020)、《煤炭工业给水排水设计规范》(GB50810-2012)和项目所在地区实际用水情况。
三、基本同意项目提出的取水方案。孙家壕煤矿疏干水年可采量43.36万立方米,该水量可满足整合改造项目生产用水年取水量26.94万立方米的取水需求,可作为项目生产用水,且水质有保障,取水方案基本合理、可行。窑沟供水工程年供水量59.08万立方米,已批复年供水总量10.835万立方米,剩余年可供水能力48.245万立方米,满足整合改造项目综合生活用水年取水量5.47万立方米需求,取水方案合理、可行。
四、基本同意项目水质分析标准,主要水质指标符合项目用水水质要求。
五、基本同意项目提出的退水影响分析结论,项目综合污废水经工业场地综合污废水处理站处理后全部回用于选煤厂生产补水。疏干水年退水量16.42万立方米,其中8.34万立方米作为扶贫选煤厂生产补充水,剩余8.08万立方米疏干水退入内蒙古科源水务有限公司疏干水接收管网综合利用。建设对外不设排污口。
六、基本同意项目节水指标、节水管理、现状节水潜力等方面分析。该项目的节水水平基本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和标准规范,满足用水总量和用水效率管控要求,节水措施方案符合当地实际情况、合理可行。
七、若该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或取水标的等发生重大变化,应当重新申请取水。
八、该项目应按照取水许可管理有关规定的相关要求,安装计量设施和传输设备,并保证正常运行,确保实时取水信息传至市级平台。
九、你公司应服从鄂尔多斯市水利事业发展中心、鄂尔多斯市水利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准格尔旗水利局、准格尔旗农牧和水务综合执法局的日常监督管理,并在收到本决定书后,及时将批复文件附水资源论证报告报送上述部门备案。特殊情况下,应服从当地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法作出的取水限制决定,如黄河水调等调水方案和计划等。
十、按照《取水许可管理办法》要求,项目取水工程或者设施建成并试运行满30日的,申请人应当向我局报送取水工程(设施)建设和运行报告,申请核发取水许可证。
附件:1.取水许可申请书
2.《内蒙古伊东集团孙家壕煤炭有限责任公司孙家壕
煤矿整合改造(3.00Mt/a矿井及选煤厂)项目水资
源论证报告书》技术审查意见
鄂尔多斯市水利局
2021年8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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