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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鄂水许决〔2020〕52号)

发布日期:2020-12-14 14:31 来源: 作者: 【字体: 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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鄂尔多斯高新区科技成果转化基地建设项目                 

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审批准予行政许可

决定书

 

内蒙古高新科技控股有限责任公司:

我局于2020127日受理你公司《关于申请审批鄂尔多斯高新区科技成果转化基地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的请示》(内高新字202044)收悉。按照《水利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优化开发区内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管理工作的意见》(办水保2020235)文件,该项目位于鄂尔多斯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园区由国务院批准设立,园区内的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实行承诺制管理。

鄂尔多斯高新区科技成果转化基地建设项目位于鄂尔多斯市康巴什区境内。鄂尔多斯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经济发展和市场监督管理局以鄂高新经发20205号文件批复了该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建设内容为基地区。项目区占地总面积13.70公顷,全部为永久占地,占地类型为建设用地。建设期动用土石方总量35.74万立方米,其中挖方量17.87万立方米,填方量17.87万立方米。工程总投资35890.98万元,其中土建投资26354.60万元。主体工程计划于20214月开工,202212月完工。

一、水土保持方案总体意见

(一)基本同意建设期水土流失防治责任范围为13.70公顷。

(二)同意水土流失防治执行西北黄土高原区水土流失防治一级标准。

(三)基本同意水土流失防治分区及分区防治措施安排。

(四)基本同意本项目水土保持补偿费为23.29万元。

二、建设单位在项目建设中应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按照批复的水土保持方案,做好水土保持工程施工组织和管理工作,落实水土保持资金、监理、监测、管理等保证措施,切实落实水土保持“三同时”制度。

(二)工程建设中各类施工活动严格限定在用地范围内,禁止随意占压、扰动和破坏地表;严格按方案要求落实各项水土保持措施;建设过程中产生的弃土(渣)及时清运至指定地点并进行防护,并尽可能综合利用,禁止随意倾倒或在河道里堆弃;加强施工临建场地遮盖、排水、洒水抑尘等临时防护措施;合理安排施工时序和水土保持措施实施进度,严格控制建设及生产运行期间可能造成的水土流失。

(三)建设单位作为安全运行责任主体,对主体工程和水土保持方案设计的各项水土保持措施的安全运行全权负责,在建设、运行及后期管理期间要适时巡查监测,及时消除隐患,确保各项工程及防护措施安全运行,发挥正常效益。

(四)按相关要求及时开展水土保持监测工作,并向我局和旗(区)水土保持行政主管部门提交监测总结报告。

(五)落实并做好水土保持监理工作,确保水土保持工程建设质量。

(六)及时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

(七)采购土、石、砂等建筑材料要选择符合规定的料场,明确水土流失防治责任,并向旗(区)水土保持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八)定期向旗(区)水土保持行政主管部门通报水土保持方案的实施情况,并接受各级水土保持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九)本项目的地点、规模发生重大变化的,应当补充或者修改水土保持方案并报我局批准。水土保持方案实施过程中,水土保持措施需要做出重大变更的,报我局批准。

(十)生产建设单位要按照《水利部关于加强事中事后监管规范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的通知》(水保〔2017365号)文件要求,严格执行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标准和条件,在水土保持设施验收合格后,向社会公开并向我局报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 内蒙古自治区水利厅 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