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国务院令(2017)第676号)第二十三条“审批机关应当将发放取水许可证的情况及时通知取水口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并定期对取水许可证的发放情况予以公告”、《取水许可管理办法》(水利部令第49号)第三十条“取水审批机关应当于每年的1月31日前向社会公告其上一年度新发放取水许可证以及注销和吊销取水许可证的情况”的规定要求,现将2022-2024年度市水利局新发、注销取水许可证的情况予以公示。(见附件)
鄂尔多斯市水利局
2025年5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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