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鄂尔多斯市水利局行政文件合法性审查工作制度

发布日期:2023-02-07 10:32 来源: 作者:水政科 【字体: 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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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行政文件合法性审核工作,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8〕115号)、《内蒙古自治区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监督办法》(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91号)、《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行政文件合法性审核工作规定》(内政办字〔2019〕47号),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市水利局制发的行政规范性文件、重大行政决策类文件、报请市人民政府请示和有建议事项的报告类文件及以市人民政府或市水利局名义拟签订的合同、协议的合法性审核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行政规范性文件,指市水利局为执行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制定并发布,涉及水利行业行政执法相对人权利和义务,在本系统或者本辖区内具有普遍约束力并能够反复使用的文件。不得设定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强制及其他不得由规范性文件设定的事项。

第四条 市水利局内部执行的管理规范、工作制度、机构编制、会议纪要、工作方案、总结报告、表彰奖惩和人事任免等文件,不纳入合法性审核范围。

第五条 市水利局制发的行政文件由文件内容涉及的科室(单位)起草,文件内容涉及两个及以上的科室(单位)的应当联合起草,并明确牵头起草(科室)单位。

第六条 水政科市水利局合法性审核机构,负责市水利合法性审查工作,组织每年工作总结报送

第七条 起草科室(单位)应当采取便于社会公众参与的方式听取公众意见,依法不予公开的除外。听取公众意见可采取书面征求意见、座谈会、听证会、问卷调查、网上公开征求意见等多种方式。涉及特定群体利益的,应当与相关人民团体、社会组织、群众代表等沟通协商,充分听取相关群体的意见。涉及多个工作部门职能的,应当征求有关部门的意见。

第八条 起草市水利局规范性文件内容涉及市场准入、产业发展、招商引资、招标投标、政府采购、经营行为规范、资质标准等市场主体经济活动的,起草科室(单位)应当进行公平竞争审查。

第九条 起草科室(单位)提交水政科进行合法性审查的文件应当报送下列材料:

(一)报送请示或者报告;

(二)送审稿起草说明,起草说明包括并不限于:必要性和可行性、起草过程、起草依据主要内容说明、拟解决的主要问题、采取的主要措施等

(三)制定依据包括:规范性文件送审稿依据的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及借鉴其它地区做法的有关材料和依据对照表

(四)征求意见及意见采纳情况材料;

(五)履行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和公平性审查程序及召开听证会的,提交相关材料;

(六)需要报送市人民政府的行政文件,根据《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行政文件合法性审核工作办法》提供相关材料;

(七)需要进行公平竞争审查的,一并报送公平竞争审查说明

第十条 水政科收到起草科室(单位)报送文件及相关材料后,应当对材料的完备性、规范性进行审核。材料不完备的,可以退回,或要求起草科室(单位)在规定时间内补齐材料或者说明情况。

第十一条 对报送材料完备的文件,经起草科室(单位)负责人确认,水政科负责组织开展合法性审核。合法性审核一般采取书面审核方式,也可以通过组织法律顾问、专家等召开座谈会、论证会等形式听取有关方面的意见。

第十二条 水政科在合法性审核过程中,对逻辑不严密、结构不严谨、没有实质性内容、文字表述不规范、不具备制发条件的文件,可以提出退回起草科室(单位)的意见,要求起草科室(单位)修改完善后重新报送。

第十三条 水政科合法性审查的内容包括:

(一)制定主体是否合法;

(二)是否符合法定职权;

(三)是否符合宪法、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自治区文件规定;

(四)是否违法设立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征收、行政收费等事项;

(五)是否存在没有法律、法规依据减损公民、法人和其它组织合法权益或者增加其义务的情形;

(六)是否存在没有法律、法规依据增加制定机关权力或者减少制定机关法定职责的情形;

(七)是否符合制定程序;

(八)是否适当;

(九)其它需要审核的事项。

第十四条 水政科进行合法性审核,出具书面合法性审核意见:

(一)行政文件内容合法,提出符合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国家文件规定的意见;

(二)超越权限、主要内容违法或者拟设定的主要制度和措施明显不合理的,建议不制发该文件;

)照抄照搬国家文件的,建议不制发该文件;

(四)应当履行而未履行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核、集体讨论或者公平竞争审查等程序的,建议退回起草科室(单位)补正程序后重新提交合法性审查

)有关部门对主要内容争议较大,尚未协商一致的,建议退回起草(科室)部门协商一致后重新提交合法性审查

)行政文件具体内容不合法,提出具体修改意见,待文件修正后重新提交合法性审查

第十五条 合法性审查结论时间一般应当在受理起草科室(单位)报送材料后5个工作日内作出,最长不超过15个工作日,起草科室(单位)补充材料时间不计入合法性审核期限。

为预防、应对和处置突发事件,或者执行上级机关的紧急命令和决定等需立即制定实施的行政文件,按照要求时限完成。

第十六条 起草科室(单位)应当根据合法性审核意见对提交的行政文件进行修改;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合法性审核意见的,应当提请分管领导集体讨论决定

第十七条 行政规范性文件未经调研论证、广泛征求意见、合法性审查、集体讨论决定等程序的,不得发布实施。但涉及保障安全、维护重大公共利益和执行紧急命令,需要立即制定规范性文件的,经市水利局主要负责人批准,可以简化调研论证和广泛征求意见程序。

第十八条 未经合法性审核或者未采纳合法性审核意见导致行政文件违法,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纪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第十九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鄂尔多斯市水利局文件合法性审查制度》同时废止。



                                                                                                 鄂尔多斯市水利局

 

                                                                                                   2023年2月6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 内蒙古自治区水利厅 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