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鄂尔多斯市水利局关于印发《鄂尔多斯市水利局“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实施细则》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3-03-29 12:04 来源: 作者: 【字体: 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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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科室、二级单位:

《鄂尔多斯市水利局“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实施细则》已重新修订,现印发给你们,请高度重视,认真贯彻执行。

 

鄂尔多斯市水利局

2023329

鄂尔多斯市水利局

“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在市场监管领域全面推行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的意见》(国发〔20195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入推进跨部门综合监管的指导意见》(国办法〔20231号)、《内蒙古自治区市场监管领域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实施办法》(内政发〔201910号)和《鄂尔多斯市市场监管领域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实施方案》(鄂府发〔202116号)精神,进一步健全“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机制,推进法治化营商环境,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中的“双随机、一公开”(即随机抽取检查对象、随机选派检查人员、抽查情况及查处结果及时向社会公开),是指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水利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按照管理权限,针对行政检查事项,随机选派检查人员,对辖区内列入随机抽查名单的水利生产经营主体进行现场抽查,并将抽查事项、抽查计划、抽查结果及时向社会公开的监管方式。

第三条 检查人员应认真履行监管职责,严格遵守保密制度及相关要求,按照分工负责、协作配合、各负其责的原则,依法进行检查,做到内容明确、程序合法、文书规范。

第四条 鄂尔多斯市水利局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应在鄂尔多斯市水利局门户网公开,并根据法律法规规章修订情况和行政权力调整情况随时进行动态调整。(责任主体:办公室、水政科、水资源管理科、运行科、水保科、河湖科、建设科、水利科、市水利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第五条 严格按照已公布的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开展辖区内有关事项的随机抽查工作,并将随机抽查作为选取日常监督检查的主要方式,凡法律法规规章未赋予监管职能的,不得列入清单开展检查。

第六条 随机抽查执法人员名录库根据人员调整情况进行动态更新。(责任主体:水政科、市水利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第七条 开展随机抽查工作前,通过系统自动摇号的方式从名录库中随机抽取2名以上检查人员,并负责对检查人员进行必要的业务培训指导。若抽到人员因客观原因不能参加检查,应采取“递补抽取”的方式从检查人员名录库再次随机抽取产生。检查人员与抽查对象有利害关系的,应依法回避。(责任主体:水政科、市水利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第八条 对行政检查事项中能够确定抽查对象(包括公民、法人、其他组织)的,应建立随机抽查对象名录库并进行动态更新。随机抽查对象通过系统自动摇号等方式从检查对象名录库中随机抽取。

第九条 每年3月底前,制定本年度的抽查计划,及时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和鄂尔多斯市水利局门户网站进行公示,并报市“双随机、一公开”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备案。原则上,现场检查前25个工作日完成检查人员、检查对象的随机抽取工作。随机抽查的具体时间由责任科室、单位自行安排。抽查频率每年后三季度每季度1次,抽查比例不设上限。对被投诉举报较多、有严重违法违规记录、失信等级高等特殊监管对象,要加大随机抽查力度,适时提高抽查比例和频次。

第十条 “双随机”抽查要全面公开、全程留痕,实现责任可追溯。检查人员开展抽查工作时,现场检查记录和现场照片等证据资料应当作为执法全过程进行记录备案。执法检查人员应当在检查结束后及时进行总结,形成检查小结呈报分管领导,同时送水政科备案。检查报告(检查小结)应当包括检查时间、检查内容、现场检查情况、检查情况的处理意见和建议等内容。检查后及时做好检查档案归档并妥善保管。

第十一条 抽查工作结束后及时向社会公布结果,按照“谁检查谁录入”的原则,在检查结果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100%录入“部门系统监管平台”。对双随机抽查中发现的各类问题,要“谁管辖谁负责”的原则,做好后续监管的衔接。对抽查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和情形要及时处理,构成行政违法的依法予以行政处罚。对涉嫌犯罪的要移交公安部门进行处理。

第十二条 对于抽查发现问题拒不整改、整改不到位或受到行政处罚的市场主体,视情节列入失信黑名单,纳入水利市场主体的信用纪录,并在条件成熟时,将信息推送至我市市场监管、司法等部门建立的全市市场监管信息平台、行政执法信息平台,从而推进信息共享,接受社会监督,增强水利行业生产经营主体守法自觉性和失信惩戒力度。

第十三条 检查人员应遵守保密守则,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规定程序依法办事。在抽查工作未进行公开之前,执法检查人员不得私自或在无保密保障的情况下制作、传递、复制相关资料。不准在私人交往和通信中涉及抽查信息。被抽查对象名单要严格保密,坚决防止跑风漏气、失密泄密现象发生。

第十四条 对于在抽查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纪律处分规定处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五条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 内蒙古自治区水利厅 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