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有关规定和水利部《关于加强水库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水建管〔2006〕131号)等相关要求,全市落实了2020年度水库大坝安全责任人和防汛责任人,现将责任人名单予以公布(详见附件)。
水库大坝安全是以地方行政首长负责制为核心,水库大坝行政责任人、主管部门责任人、技术责任人、管理单位责任人(兼巡查责任人)要按照《内蒙古自治区水利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水库大坝责任人履职行为的通知》(内水运管﹝2020﹞27号)要求,切实担负起相应责任。
各旗区水行政主管部门要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及时将本旗区的责任人名单通过报纸、电视、网络等新闻媒体对各责任人进行公告,并将各责任人通过印发正式文件进行明确。要按照水利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水库大坝安全管理责任人公示牌设置工作的通知》(内水运管〔2020〕26号)要求,在大坝明显位置设立责任牌,公示水库基本情况和责任人信息,接受社会监督。原责任人工作变动,要及时进行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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