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政务>>上级文件

自治区水利厅印发《关于开展全区取水口核查登记工作的通告》

发布日期:2020-08-10 15:47 来源:内蒙古水利厅 作者:内蒙古水利厅 【字体: 分享:
打印页面
8月6日,自治区水利厅印发《关于开展全区取水口核查登记工作的通告》,全文如下:
为深入贯彻落实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和“水利工程补短板、水利行业强监管”水利发展总基调,全面摸清全区取水口现状,依法整治存在的问题,规范取用水行为,按照水利部统一部署,自治区决定自2020年7月至2020年9月在全区范围内开展取水口核查登记工作。现通告如下:
一、核查登记的对象为除《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国务院第460号令)规定的不需要申请领取取水许可证的情形之外,自治区范围内直接从江河、湖泊(水库)或地下取用水资源,应纳入取水许可管理且未报废的取水工程(设施),包括闸、坝、渠道、人工河道、虹吸管、泵站、水井、水电站等。
二、核查登记的主体为取水单位和个人,取水单位和个人应主动登录全国取用水管理专项整治信息系统平台(https://qskhc.cjw.cn/)或手机微信查找“取用水管理”小程序进行在线登记填报。
三、对权属不清的取水工程(设施),由所在行政区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登记录入。对网上填报存在困难的取水单位(或者个人),应主动向当地水行政主管部门报告,由水行政主管部门协助完成登记录入。
四、农业灌溉取水口(井)全部纳入本次核查登记范围。对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农民用水者协会负责管理的取水口(井),由管理单位负责登记录入;由农民自行建设的农业灌溉工程取水口(井),可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负责打捆登记录入,具备条件的也可逐一登记。
五、本次核查登记工作要在2020年9月20日前全部完成。对于完成登记且合规的取用水工程,将补办取水许可相关手续;对于无取水许可手续且未在规定期限进行登记、补录的,一经发现一律按照违规取水行为进行处理。
六、取水单位和个人要对登记信息准确性、可靠性负责,登记过程中如有疑问,应主动与当地水行政主管部门咨询。
七、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对本次核查登记工作加强指导,加大宣传力度,确保核查登记工作顺利有序开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 内蒙古自治区水利厅 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