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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公布全区 统一集中采购目录及有关政策 (2020 年版)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0-12-29 09:17 来源:计财科 作者:计财科 【字体: 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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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各盟(市)财政局、旗(县、市、区)财政局,自治区本级各预算单位,自治区政府采购中心,各政府采购社会代理机构:
    为贯彻落实《深化政府采购制度改革方案》(以下简称《改革方案》)有关要求,根据财政部《地方预算单位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指引(2020 年版)》(以下简称《目录及标准指引》),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全区统一集中采购目录及有关政策(2020 年版)》予以公布,请严格遵照执行。今后,各盟市、旗县(市、区)不再另行制定《集中采购目录》。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
2019 年 12 月 28 日
附件
全区统一集中采购目录及有关政策
(2020 年版)
以下项目必须按规定委托集中采购机构代理采购:


2021 年 1 月起执行
备注:所列项目不包括高校、科研机构所采购的科研仪器设备。
二、公开招标数额标准
   政府采购货物或服务项目,单项采购金额 400 万元以上的,采用公开招标方式。与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改建和扩建无关的单独装修、拆除、修缮工程,项目采购金额 400 万元以上的,采用公开招标方式。
三、分散采购限额标准
   除集中采购目录外,各单位自行采购单项或批量达到分散采购限额标准的项目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有关规定执行。政府采购货物、服务和工程项目分散采购限额标准为自治区本级 100 万元,盟市级 80 万元,旗县级 60 万元。
四、电子卖场采购限额标准
   政府采购货物或服务项目,已经明确采购规则电子卖场采购的,单项或批量金额未达到 30 万元的可直接采购。单项或批量金额 30 万以上的,未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可采取网上竞价、询价等方式采购。暂未建设电子卖场的盟市、旗县(市、区)仍按原方式执行,后续按照自治区统一规划接入。
五、小额零星采购限额标准
   各单位采购集中采购目录内,电子卖场满足不了紧急需求的采购项目,单项或批量金额未达到 30 万元的,可按单位内控制度直接办理和实施采购,及时在同级财政部门备案。
六、部门集中采购
   自治区财政厅不再制定统一的部门集中采购目录,按照“谁采购 谁负责”的原则,由自治区各主管预算部门按照财政部印发的《政府采购品目分类目录》,结合自身业务和行业特点,自行确定本部门的“部门集中采购”项目范围,并事先报自治区财政厅备案后实施。
七、紧急采购
   除《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八十五条规定的情形外,其他发生不可预见的紧急情况(非采购人自身原因造成),不能或来不及履行政府采购程序的,经主管预算单位同意后,由采购人按照采购需求直接完成采购并及时报同级财政部门备案。
八、续期采购
   针对采购需求具有相对固定性、延续性且价格变化幅度小的服务项目,在预算有保障的前提下,采购人可以签订不超过三年履行期限的政府采购合同。
九、科学编制政府采购预算
   各单位要依据集中采购目录,落实政府采购政策,本着“同步编制、分类编制、节俭编制、应编尽编”的原则,编制好本年度的政府采购预算。
十、严格依法采购
   凡不依据政府采购预算实施采购的,或采取弄虚作假、隐瞒不报、擅自采购、化整为零等手段规避政府采购的,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新建、改建、扩建类工程,进口机电类产品,不再纳入政府采购范畴编报政府采购预算。
涉密项目采购严格按照《涉密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财201939 号)文件相关规定执行。
   本目录自 2020 年 1 月起执行。由自治区财政厅负责解释,在执行过程中,《集中采购目录》因特殊情况需要修改、补充的,由自治区财政厅另行发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 内蒙古自治区水利厅 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