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治水重要论述精神,全面贯彻落实党中央、自治区和市委市政府关于推进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决策部署,持续推进农业节水增效,切实保障粮食安全,结合鄂尔多斯市实际,鄂尔多斯市水利局在深入调研的基础上,研究形成了《鄂尔多斯市进一步深化农业水价综合改革推进农业节水控水工作方案(征求意见稿)》,现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公众可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反馈意见:
1.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邮寄至:鄂尔多斯市伊金霍洛旗国泰商务广场 CBD T2 2306 鄂尔多斯市水利局农牧水利科(邮编:017000)。来信请注明“《鄂尔多斯市进一步深化农业水价综合改革推进农业节水控水工作方案》征求意见”字样。
2.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将意见发送至:eedsslk@126.com。
3.通过拨打电话方式反馈意见:0477-8586116
意见反馈时间为2023年8月25日-2023年9月25日。
鄂尔多斯市进一步深化农业水价综合改革
推进农业节水控水工作方案
(征求意见稿)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治水重要论述精神,全面贯彻落实党中央、自治区和市委市政府关于推进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决策部署,持续推进农业节水增效,切实保障粮食安全,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在加强荒漠化综合防治和推进“三北”等重点生态工程建设座谈会上的重要讲话精神和考察内蒙古重要指示精神,严格落实习近平总书记“节水优先、空间均衡、系统治理、两手发力”治水思路,坚持以水定绿、以水定人、以水定地、以水定产,把水资源作为最大的刚性约束,推动全市农业用水方式由粗放低效向节约集约转变,全力打好黄河“几字弯”攻坚战。
(二)基本原则
——坚持政府主导,市场调节。充分发挥政府在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工作中的主导作用,更好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决定性作用,创新管理体制,健全制度保障,形成政府作用和市场作用有机统一、相互补充、相互协调、相互促进的格局,共同推进深化农业水价综合改革。
——坚持综合施策,两手发力。强化农业水价综合改革与其他相关政策衔接,引导社会资本参与农田水利建设和管护,探索将水价改革与合同节水管理、政府和银行、企业合作模式、政府购买服务相结合,全面提升灌区现代化能力。
——坚持优化机制,完善工程。坚持工程建设与机制建立并重,以管理体制改革规范工程改造,将机制建立摆在更加突出的位置,加快建立健全农业水价形成机制、精准补贴和节水奖励机制、工程建设和管护机制、用水管理机制,促进农田水利工程良性运行和可持续发展。
——坚持协同发展,稳步推进。将农业水价综合改革与黄河流域深度节水控水行动、灌区续建配套与节水改造、高标准农田建设等工作紧密结合,充分利用相关项目和资金,借力借势深化改革。
(三)主要目标
到2025年,全面完成全市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工作,农业用水总量控制和定额管理普遍实行,计量设施基本配套,全面推行计量收费;基层农业用水管护主体明确,农业节水灌溉技术措施广泛应用;农业用水精准补贴和节水奖励机制基本建立,精准补贴和节水奖励机制的精准性和指向性进一步提高,农业种植结构实现优化调整。农田灌溉水有效利用系数达到0.63以上,年均节水7000万立方米以上。
二、重点工作任务
(一)加强农业水价综合调控
1.推进分水到地。健全水权初始分配制度,确定区域和取用水户初始水权,推进水权确权登记,科学分配取用水量。严格落实《内蒙古自治区行业用水定额》(DB15/T 385-2020)规定的农业用水定额标准,根据实有灌溉面积,开展农业用水权精准确权工作。考虑农业灌溉用黄河水和地下水的特点,综合不同水源农业灌溉用水确权面积情况,以总量控制和定额管理相结合,研究提出黄河水和地下水农业灌溉用水权的分配原则和分配方法,结合土地类型、灌溉方式等,确定不同水源的农业灌溉用水权指标。引黄灌溉水权分解到斗口或农民用水协会,井灌区水权分解到用水户。合理划定灌溉用水定额,根据实际情况,结合《内蒙古自治区行业用水定额》(DB15/T385-2020)规定的农业用水定额标准,分区分类合理划定灌溉用水定额。(牵头单位:市水利局,责任单位:各旗区、市农牧局)
2.实行政府定价。在杭锦旗黄河南岸大型自流灌区实行政府定价,综合考虑水资源稀缺程度、用水户承受能力等,依据新发布的《水利工程供水价格管理办法》《水利工程供水定价成本监审办法》,按照‘准许成本+合理收益’原则,进一步完善农业水价形成机制,加快推进黄河南岸灌区水利工程农业供水成本监审,进一步开展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召开政府制定价格听证会,在农民可承受前提下,稳妥有序将农业水价调整至不低于运行维护成本水平,争取达到完全运成本水平。(牵头单位:市发改委,责任单位:各相关旗区、市水利局)
3.推进协商定价。在达拉特旗黄河南岸扬水灌区、鄂托克旗碱柜灌区、准格尔旗沿黄灌区及井灌区探索推进协议定价。水价由供需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按照有利于促进节水、保障工程良性运行和农业生产发展的原则进行协商定价。制定农业水价应公布每立方米价格,不再公布每亩价格,引导农户按用水量缴费;不具备终端用水计量条件的,可实行计量点按量计费、终端按亩分摊。要逐步完成定价面积,积极推进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切实增强农民节水意识。(牵头单位:市水利局,责任单位:各相关旗区、市发改委)
4.落实累进加价。按照《内蒙古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水利厅关于持续推进农业用水价格管理的通知》(内发改价费字〔2020〕1249 号),按照“多用水多付费”的原则,积极推进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制订,超定额(计划)用水在20%(含)内的,超出部分水价加价标准按定额(计划)内水价的0.5倍;超定额(计划)用水在 20%—50%(含)的,超出部分水价加价标准按定额(计划)内水价的1倍;超定额(计划)用水在50%以上的,超出部分水价加价标准按定额(计划)内水价的2倍。(牵头单位:市发改委,责任单位:各相关旗区、市水利局)
(二)完善农田水利基础设施
1.完善农田水利工程体系。黄灌区实施黄灌区骨干渠道提升改造工程,逐步以现浇钢丝混凝土替代现状预制板和膜袋,提高渠道输水效率、减少渗漏损失。以末级渠系节水改造和田间节水灌溉配套工程为重点,加快完善现有灌区灌溉体系,打通农田灌溉“最后一公里”。疏通灌区干、支沟排水,建立完善灌排体系,推行井黄双灌,降低沿黄灌区地下水水位,有效控制黄灌区土地盐碱化;推广运用国际、国内先进农业节水技术,建成现代化节水型灌区。井灌区新建农田水利工程要综合规划、统筹实施,形成灌溉网络。积极引进先进节水设备、发展管道灌溉和微喷灌等高效精细灌溉,打造高效节水灌溉面积420万亩,从提高供水能力向提升节水能力转变,为农业结构调整提供水利支撑。(牵头单位:市水利局、市农牧局,责任单位:各旗区、市财政局)
2.完善农业用水计量设施。黄灌区。加大用水计量监测设备和设施建设力度,着力解决用水不计量或者用水粗放计量等问题,夯实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基础。对于灌区的改扩建工程,要将计量设施作为工程建设的组成部分,实现与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对于尚未配备计量设施的已建工程,要抓紧相关改造,特别是结合灌区节水改造工程建设,同步开展用水计量监测设备设施配套建设。群管直口渠首计量点以下的末级渠系要根据实际需要合理设置计量设施,进一步加大末级渠系改造力度,建设和完善斗渠以下计量点和量测水设施,由群管组织负责建设管理。井灌区。通过“以电折水”“井电双控”对农业取用地下水进行管理,进一步率定折算系数、摸清混用情况、完善井电匹配、提高计算精度。要加快推进“以电折水”在市、旗区、嘎查村三级的应用,市、旗区利用“以电折水”成果加强地下水资源总量管控,嘎查村运用“以电折水”成果进行农业用水管理和水费收缴等工作。供电部门配合水利部门对全市农业灌溉电表混用情况进行摸排,共同核定灌溉取水与非灌溉取水用电比例。在地下水灌溉重点管控区需对所有机电井安装“井电双控”设备,并建立“井电双控”信息平台,对灌溉地下水开采进行严控。先期在鄂托克旗赛乌素超采区周边22万亩农田、鄂托克前旗敖勒召其镇、三段地超采区及300亩以上种植大户共16.8万亩农田、达拉特旗超采区24.77万亩农田,共计63.57万亩农田重点区的灌溉用水进行严格管控,采用一井一表,全部安装“井电双控”监测设备,并同步建设“井电双控”监测平台和水权交易平台,将灌溉用水量分配到户、到井,进行限额管理。依法严厉打击破坏取水水计量控制设备的行为。对擅自改动和损毁计量设备、超越水表设旁通管或者以其他方式窃水的,依据相关法律法规严厉进行打击。
(牵头单位:市水利局,责任单位:市农牧局、市供电公司、市公安局、各旗区)
3.加快农业用水信息化建设和科技赋能。完善农业灌溉信息化平台建设,实现用水信息在线采集、在线监测。逐步实现流量实时在线监测,实现流量信息等数据实时传递和储存。为方便群管组织管理,逐步安装建立水权交易平台,根据水资源稀缺程度、农业节水潜力、生态补偿标准、用水成本和输水工程成本等,用水权交易价格以市场调节为主,实现农牧户、企业等用水主体能够按照短期、中期、长期的用水需求,通过磋商等方式开展交易。(牵头单位:市水利局、各旗区,责任单位:市大数据局)
(三)优化农业用水管理机制
1.探索终端用水管理。鼓励发展农民用水合作组织、专业化托管和用户参与等多种形式的终端用水管理模式。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为基础,鼓励和支持不同形式农民用水合作组织多元化发展,依规依章开展工程运行管理、用水管理、水费计收等工作。规模较大的用水合作组织成立监事会,对工程维修、筹资筹劳、财务管理、水费分摊、民主议事等方面进行监督,并向群众公开公示监督结果。对积极性高、措施有力、效果明显的农民用水合作组织,适当给予资金补助扶持其发展。(牵头单位:市水利局,责任单位:市农牧局)
2.加强水费征收监管。水费实行“统一征收、分级管理”,由终端用水管理组织集中收取,杭锦旗黄河南岸大型自流灌区、鄂托克旗碱柜灌区国管水费上缴灌区管理单位,主要用于灌区管理单位人员工资、灌排运行管理、国管工程维修养护;达拉特旗黄河南岸扬水灌区、准格尔旗沿黄灌区及井灌区群管水费用于群管工程维修养护和管理。灌区水管单位、农民用水组织应完善票据管理制度。灌区管理单位及用水组织定期公开水价、水量、水费等信息,增强水费征收的透明度,切实保障用水户权益。同时,切实加强监督,确保水费用管安全。(牵头单位:市发改委,责任单位:各旗区,市水利局、审计局、农牧局)
3.完善节水奖励机制。按照农业水价综合改革要求和《内蒙古自治区农业灌溉用水精准补贴与节水奖励办法》(内财农规〔2019〕10号)要求,以旗区出台的农业灌溉用水精准补贴和节水奖励办法为基础,进一步完善细化农业用水精准补贴和节水奖励办法,制定出台《鄂尔多斯市农业深度节水控水精准补贴及奖励办法(试行)》,明确奖补对象、奖补方式、奖补程序、奖补标准、资金来源等内容。(牵头单位:市财政局,责任单位:各旗区、市水利局)
4.推进产权制度改革。按照“谁投资、谁所有、谁受益、谁保护”的原则,明确工程产权和管护主体。对农田水利设施的数量、位置范围、产权归属、设施完好程度、管理形式、运行状况等逐一进行调查摸底、划定分类、造册建档。颁发产权证书、签订管护协议,明确使用权人的责、权、利,解决水利工程有人建、无人管的问题。(牵头单位:市农牧局,配合单位:各旗区、市水利局)
5.建立水权交易平台。根据水资源稀缺程度、农业节水潜力、生态补偿标准、用水成本和输水工程成本等,用水权交易价格以市场调节为主,实现农牧户、企业等用水主体能够按照短期、中期、长期的用水需求,通过磋商等方式开展交易。(牵头单位:市水利局、各旗区,责任单位:市大数据局、市财政局)
6.调整作物种植结构。积极采取耕地轮作等引导措施,结合稳玉米、扩大豆、扩油料要求,逐步调减高耗水作物种植。黄灌区推广节水抗旱品种20万亩,调减高耗水作物种植5万亩。推广旱作节水农业,创建一批旱作农业技术示范区。(牵头单位:市农牧局,责任单位:各旗区)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市人民政府成立由分管副市长任组长、各旗区和相关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市深化农业水价综合改革领导小组(下称市领导小组),负责全市农业水价综合改革相关工作的统筹协调和组织推进。市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水利局,负责日常事务。各旗区要建立相应的组织领导机构,把握好方向和路径,确保各项改革措施落实到位。各旗区要高度重视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工作,将其作为全面深化改革的重点任务,切实加强领导、完善机制、有序推进。
(二)压实工作责任。各旗区要统筹协调,组织有关部门做好深化农业水价综合改革的前期准备、方案编制、审查报批、实施检查、考核验收等工作;各级发改、财政、水利、农牧、供电等部门要各负其责、分工协作、相互配合、精心组织、加强指导、协同推进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工作。水利部门为牵头单位,负责推进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工作,完善大中型灌区骨干工程及其供水计量设施,落实农业用水总量控制和定额管理,加强用水管理;发改部门负责健全农业水价形成机制;财政部门负责精准补贴与节水奖励资金筹措;农牧部门负责农田水利建设项目管理,配套实用易行的计量设施,落实农田水利工程产权和管护主体;供电部门负责区分农业灌溉和其他农业生产用电,提供灌溉机电井准确的用电量数据,为“以电折水”提供基础支撑。公安部门负责配合水利部门对破坏取水计量控制设备的行为依法进行严厉打击。
(三)强化资金保障。要充分发挥财政资金对农业水价综合改革的引导作用,统筹公共财政一般预算、地方水利建设基金、国有土地出让收益计提农田水利建设资金等,不断加大对农业水价综合改革的投入力度。同时,采取以奖代补、先建后补、民办公助、收益分成等有效途径和方法, 调动广大农民和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参与农业水价综合改革的积极性;以工程产权界定为基础、水权有偿交易为纽带、合理投资回报为吸引,鼓励社会资本以PPP等多种形式参与农业水价综合改革。
(四)建立考核机制。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工作已纳入粮食安全责任制考核、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考核、推进乡村振兴战略考核等考核评价指标体系,要进一步发挥考核指挥棒的作用,压实相关部门责任,督促指导各单位落实各项改革任务。要加强对各旗区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工作的监督检查和考核,并将考核结果与市级以上农田水利工程建设资金和奖补资金分配挂钩。要建立改革进度报告、通报和约谈、整改等制度,健全责任追究机制,切实保障农业水价综合改革任务落实到位。
(五)抓好宣传引导。各级各有关部门及灌区管理单位要切实做好农业水价综合改革的政策解读,让广大农民充分了解改革的出发点、落脚点和具体措施;要加强培训,切实提高相关工作人员的思想认识和业务能力;要通过广播、电视、报纸、网络等媒体对社会公众开展宣传工作,加强舆论引导,强化水情教育,提升群众有偿用水、节约用水意识和节水自觉性,积极营造有利于加快完善农业水价形成机制、深化农业水价综合改革的良好舆论氛围。
主办:鄂尔多斯市水利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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