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鄂尔多斯市水利局关于开展2023年行政规范性文件自查和清理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3-04-19 14:26 来源: 作者: 【字体: 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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局各科室、二级单位:

根据《关于开展政府规章和行政规范性文件自查整改的通知》(鄂依法办函【2023】3号),积极做好创建全国、全法治政府建设示范部署要求,现对我局政规范性文件进行自查和清理。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查和清理范围

1.2021年1月1日至今各科室、二级单位制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

二、自查和清理内容

1.评估论证情况。是否对制定规范性文件的必要性、可行性、拟设定主要制度和措施的合理性进行调研论证,形成评估论证报告并进行备案。

2.征求意见情况。是否通过向社会公布草案、书面征求意见、召开座谈会、组织论证会等方式广泛征求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意见。通过向社会公布草案征求意见,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义务有重大影响、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期限是否不少于7个工作日。依法应当召开听证会的,是否召开听证会。广泛征求意见的相关材料等是否齐全规范,意见是否予以采纳。

3.合法性审核情况。制定主体是否合法、程序是否完备;审核期限是否不少于5个工作日,不超过15个工作日;是否增加法律法规规定之外的行政权力事项或者减少法定职责;是否设定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事项,增加办理行政许可事项的条件,规定出具循环证明、重复证明、无谓证明的内容;是否违法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或者增加其义务,侵犯公民各项基本权利;是否违反法定权限和程序设定罚款事项;是否超越职权规定应由市场调节、企业和社会自律、公民自我管理的事项;是否违法制定含有排除或者限制公平竞争内容的措施,违法干预或者影响市场主体正常生产经营活动,违法设置市场准入和退出条件等;合法性审核意见是否合法明确、材料是否齐全规范。

4.集体审议情况。规范性文件是否经过党组会或局务会议讨论决定,形成审议材料。

5.公布及备案清理情况。是否自发布之日起20日内通过政府网站或者当地报刊等媒体向社会公布;是否自发布之日起30日内通过法治政府建设智能化一体平台进行备案。

三、职责分工

按照“谁起草实施、谁负责提出清理意见”的原则,由实施该文件的科室和二级单位进行清理,有多个实施主体的,由牵头科室提出清理意见并征求其他相关科室的意见,形成清理意见报水政科。

四、实施步骤

各科室和二级单位按照要求,对各自负责执行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研究梳理,填报《规范性文件清理自查表》(附件2),并经科室、二级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字后,将清理意见于2023年3月28日前将报送水政科,如无清理规范性文件也请告知。

联系人:韩尚杰,联系电话:8533599

五、工作要求

1.加强组织领导。各科室、二级单位要高度重视,采取有效措施确保清理的进度和质量。清理建议须经科室和二级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字。

2.明确工作重点。各科室、二级单位要严格依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对依据缺失、内容抵触以及不适应发展要求的规范性文件要及时予以修改或者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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